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猝死,算不算工伤?此案提供了一个很好范例

时间:2021-11-16 19:37:52 来源: 郑州日报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在出租屋办公时猝死,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病,不予认定工伤。这种情况到底该咋认定? 今天,记者获悉,一审法院认定为“工伤”,二审维持原判。

省人大代表侯灵敏点评说,该案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案情:疫情期间,居家做公司报表猝死

2019年8月7日,张某与驻马店鹏宇公司签定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张某在鹏宇公司财务岗位工作。

2020年春节(疫情防控期间),鹏宇公司售楼部全天开放,需要财务和营销配合,财务负责收钱。张某按公司要求于1月30日中午从上蔡县家中来到驻马店市区,当日16时左右,张某到鹏宇城项目售楼部为客户办理补款业务后返回其在驻马店市区出租屋。

18时19分,张某在出租屋内用微信向鹏宇公司出纳刘某发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双方工作交流直到当日20时32分。

当日20时48分其母刘某真与张某微信联系3分41秒,20时52分刘某真即联系不上张某。21时19分刘某真拨打“120”和“110”报警称张某疑似遇到危险。

民警到现场时“119”已将张某出租屋房门破开,张某在房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后刘某真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人社局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刘某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一二审认定为“工伤”

案子争议的焦点在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认定上

人社局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病,不应认定工伤。刘某真认为,事发当日20时48分其与张某微信聊天时,张某称其在出租屋做公司报表,应当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系鹏宇公司财务部职工,2020年春节期间(农历正月初六),按公司安排到单位上班,因疫情原因在出租屋内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条件。驿城区人社局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刘某真诉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驿城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驻马店市中院二审认为,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时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2020年的春节正是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张某按照鹏宇公司“随时待命、随叫随到”的工作安排,从上蔡县家中赶到驻马店市区工作。张某突发疾病猝死虽发生在2020年1月30日晚上,但该时间段处于鹏宇公司安排的值守待命期间,张某存在随时提供劳务的可能性,并非其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张某猝死前一个小时内仍在和同事商讨工作事宜,故该时间系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和存在,并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而且张某当晚18时19分报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其后又通过微信与同事沟通相关工作事宜。因此,事发当晚张某租住的出租屋,系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办公地点。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存在适用行政法规错误,不具有实体合法性,一审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大代表点评: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此案提供了一个很好范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针对此案,河南省人大代表侯灵敏认为,新冠疫情的防控现在已成常态化趋势,职工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可能出现无法在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提供劳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如果出现工亡事件,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此案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首先,疫情防控期间职工的工作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从宽掌握。此时职工按照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工作,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不应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常上下班时间,而应按照劳动者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监督、指挥下并受到约束的时间予以认定。其次,居家办公地点可视为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职工因疫情防控政策、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等特殊原因,其部分工作系在家中完成,居家办公地点可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本案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应享有的经济补偿,体现了对劳动者群体利益的维护和关怀。

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于

关键词: 很好 工伤 此案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