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暴雨过后被淹车辆的损失该不该由物业承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2021-09-03 10:20:44 来源: 河南商报


前段时间,郑州出现强降雨天气,最大小时降雨量一度达到201.9毫米,突破我国大陆小时降雨量历史极值。持续的暴雨导致一些小区地下车库进水、车辆被淹。

如今,天气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很多业主的心情却并不静,面对这样的情况,损失应由业主自己承担,还是物业公司也该担责?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业主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妨结合实际案例,听听律师意见。

案例A 车在地下车库被淹,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物业在事故过程中尽到了管理服务义务,不担责

2015年5月1日傍晚,湖南长沙突降暴雨,部分城市道路、小区出现积水,当地一小区地下车库进水。王伟(化名)两年前花费51万多元购买的奥迪车正好就停在地下车库。据了解,当时地下车库进水曾达到1.5米左右,车辆被淹了数小时。

事故发生后,王伟不得已以12万元的价格出售了这辆行驶了4.2万公里的车,由于与小区物业就赔偿事宜未协商成功,双方闹上了法庭。

一审时,法院称王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之后,王伟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向王伟赔偿因车辆被水淹没导致的损失5万元。

不过,物业公司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再审认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水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015年5月1日傍晚突降暴雨,降雨时间短、雨量大,事发突然,大量雨水倒灌小区及地下停车场,半小时左右,水深达1.5米,以致地下停车场车辆被淹。物业不能对暴雨的强度作出准确预测,对迅速上涨的水位,凭物业公司的条件和能力,也不能作出快速反应并采取有力措施来阻挡。事发时,物业公司采取了拨打业主电话、报警、联系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小区内喇叭喊话、抽水等多种应急抢险措施,还曾在事发前一个月聘请专业清洁机构对地下停车场进行了下水道疏通维护。可见,物业在事故过程中尽到了管理服务义务。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了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B 大暴雨致地下车库进水、车辆被淹,物业担责吗

法院:物业未打开地下车库消防通道,处理措施不当,需承担部分责任

去年8月30日,四川某地下起了大雨,一天时间,降雨量为145.7毫米,达到大暴雨标准。张强(化名)家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在暴雨中进水,他的车辆被淹严重。张强的车由售后拖走修理,维修费2.1万多元。

因为赔偿事宜未谈妥,张强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物业赔偿张强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2020年8月30日的大暴雨中,物业公司为了保证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启动了应急方案,在消防通道和车行通道上摆放了防洪沙袋,在微信业主群发布天气情况、通知业主将车辆挪出地下车库(张强未加入微信群,因此不知情),还采取了用抽水机排水等措施。

不过,物业公司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未打开消防通道,保证车辆有序从地势较高的消防通道开出停放。车辆仅能从地势低的地下车库出入口驶出,致车辆碾压防洪沙袋,加速积水涌入,其处理措施不当。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对公用车库的管理及维护其他公共生活秩序的职责,存在违约情形。

业主方面,张强对自己的财产有管理的义务,在事发当天明知有暴雨,当地也发布了灾害预警,下雨后仍不管不问,导致车辆被淹,自身有重大过错。因此,酌情考虑物业公司赔偿张强损失2000元。

观点

1 我省这次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我省这次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成为不少网友热议的话题,律师对此有什么样的看法和建议?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张少春表示,一般来讲,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2021年7月以来,郑州发生特大暴雨进而引发洪涝灾害,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标准为是否达到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程度。根据郑州气象局对本次特大暴雨的梳理和总结,郑州7月20日16时~17时,一个小时的降雨量达到了201.9毫米;7月19日20时到7月20日20时,单日降雨量552.5毫米;7月17日20时到7月20日20时,三天的过程降雨量达617.1毫米。其中小时降水、单日降水均已突破自1951年郑州建站以来60年的历史纪录。

因本次暴雨的雨量已经超出预期,属于不可预见,暴雨作为自然现象,难以避免,不能克服,因此郑州市2021年7月20日前后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也明确表示,该场暴雨虽然气象台有所预报,但实际的降雨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测,且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故此场暴雨属于不可抗力。

2 车库进水、车辆被淹,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张少春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他说,在暴雨来临之前及暴雨过程中,气象部门多次发布了暴雨橙色、红色预警,如果物业公司及时做好了防汛预警,做好了摆放沙袋、人工泄洪等防汛应急措施,并及时提醒业主,尽到了安全提示、通知义务;在事后尽到必要补救义务,即发现小区进水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例如及时排水等。仅是因为降雨量过大、积水情况严重,无法避免损失且无法克服的特殊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话,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未及时通知业主挪车,未履行上述防汛预警或未采取防汛措施等,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案件还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在暴雨发生前、发生中、发生后,业主未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停放车辆,或是未积极配合物业公司采取减损措施等,其自身存在过错,就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

3 业主如果想维权,应该从哪方面发力?

对此,李华阳介绍,业主若维权的话,建议先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则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少春也建议,如果业主购买了车损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有车损险的业主车辆损失,如果是开发商对车库的建造、排水、防水工程建设不合理等导致的,开发商应承担部分责任,可以向开发商主张。

如果是物业管理失职,或未尽到相应义务,则应由物业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在搜集证据方面,应当围绕车辆损失、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物业公司的过错对车辆损失具有原因力等搜集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以下证据材料:物业服务合同、车辆被淹的现场照片或视频、购车合同、购车发票、车辆损失报告、附或其他物业公司采取的减损措施、物业公司未及时告知、积水现场物业公司未采取减损措施、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等。(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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