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造成农民果树受损应该谁来负责任?《民法典》这样规定

时间:2021-07-01 10:46:14 来源: 顶端新闻·大河报


建筑物倒塌造成农民果树受损,应该谁来负责任?是建筑物搭建者,还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6月30日,记者获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日对该案执行完毕。此案背后涉及哪些法律知识?记者进行了采访。

【案例】建筑物倒塌砸毁数十棵果树,谁来赔?

赵某是郑州市某村村民,其承包的责任田与某村民组的土地相邻。2020年7月中旬,赵某到承包地打理果树时,发现与其承包地相邻的部分围墙倒塌,将其所种植的部分果树砸毁。

随后,他多次找到租赁土地的苏某及某村民组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赵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某村民组表示,赵某的土地虽然与其土地相邻,但其对围墙是否倒塌以及是否砸中赵某的树木并不知情,且赵某发现果树被砸伤发生在该村民组将土地租赁给苏某后,应由苏某赔偿。

苏某则表示,其承租的时候围墙已经倒塌,对此前的事情不知情,不愿意赔偿赵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的责任田位于某村民组土地东侧;赵某的责任田与某村民组土地中间建有砖砌围墙,该围墙系案外人所建,某村民组与案外人终止合同后,围墙遗留现场,无人管理。2020年6月,某村民组将与赵某相邻的部分土地出租给了苏某开办工厂,约定租期从2020年7月1日起算。2020年7月,赵某发现围墙坍塌,经现场勘验,倒塌长度40多米,倒塌的建筑材料覆盖了赵某的责任田,将果树砸毁掩埋数十棵。围墙倒塌后,双方均未对现场建筑材料进行清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围墙倒塌砸毁赵某的果树,相关责任人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某村民组作为土地所有人,在土地出租给苏某前对围墙具有管理义务,苏某接管土地后,对围墙负有管理义务,涉案围墙倒塌可能发生于某村民组与苏某交付土地前后,但某村民组与苏某均不能证明围墙倒塌的具体时间,即不能证明倒塌于土地交付前还是交付后,遂综合案情,认定某村民组与苏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村民组、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赵某损失共计17020元。日,该案执行完毕。

【提醒】建筑物倒塌造成损毁,《民法典》这样规定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例。日常生活中,这种突发的物件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事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村民组作为土地所有人,在土地出租给苏某前对围墙具有管理义务,苏某接管土地后,对围墙负有管理义务,应当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妥善维护,在围墙倒塌后,应当及时修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等。然而,在围墙倒塌后,某村民组和苏某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进行了维修或者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因此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作为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应当切实提升安全意识,积极、主动地排除安全隐患,对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地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如定期检查建筑外墙、窗台等可能坠物的地方,如果发现有窗户边沿螺丝、窗扇出现松动、脱落、损坏等风险时,要及时、妥善维护修缮,避免因此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旦不幸遭遇侵害,应当注意加强沟通协商、理妥善维权,并注意尽可能封存致害物品、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或者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妥善保管就诊记录、票据等资料,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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