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管理将“有法可依”

时间:2021-04-08 08:15:18 来源: 河南日报客户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利用公共载体、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竞争方式取得使用权。

未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月7日上午,新乡市举办《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暨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议上获悉,该条例将自5月1日起施行,届时新乡户外广告管理将“有法可依”。

据新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张斌介绍,《条例》是新乡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六部实体法,分为总则、规划、设置、管理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共6章38条。

关于管理主体,《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户外广告设置工作,协调解决其中的重大问题;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专项规划编制主体,《条例》规定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编制程序上,规定编制时应当向社会公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编制完成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变更的,按照原程序报请批准;编制内容上,规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的原则、包括的六项具体内容、禁止设置的十种情形,规定禁止设置桥体广告、高立柱大型广告、屋(楼)顶广告。

关于户外广告的设置,《条例》针对大型户外广告、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设置人应当申请许可、提请相关材料;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精神,明确了办理时限;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延期申请程序;规定设置人应当在大型户外广告、临时大型户外广告有效期届满后自行拆除;明确了因特殊原因拆除有效期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履行的程序。针对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设置人应当明示设置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实行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管理维护,《条例》一方面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户外广告设置举报和投诉处理、安全巡查等制度。另一方面,规定设置人负有安全检测、检查、维护的责任;遇有灾害天气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户外广告设施破损、倾斜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及字体残缺、断亮、残损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拆除。

关于法律责任,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在户外广告设置中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新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司法局、城管局围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开展了一年的立法调研,于2019年10月将其确定为2020年度立法审议项目,又用了一年多时间形成法规文本、学先进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通稿会,对法规文本进行集中修改;召开立法评估会,对可行、可操作进行评估论证。2020年12月24日,新乡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15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体现着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属,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空间的宜居程度。”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郭培山说,通过制定《条例》,补充细化上位法,固化成熟经验和做法,依法依规管理户外广告设置,加强和规范执法行为,既有利于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更有利于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进一步塑造和巩固良好的城市形象。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赵同增 通讯员 凌波 陈超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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