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特制定相关举办奖励办法

时间:2021-02-24 10:39:49 来源: 大河客户端


2月23日,记者从灵宝市公安局获悉,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经济社会稳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灵宝市特制定相关举办奖励办法。

其中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均有权举报,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等方式。

举报人在非法燃放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100元;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运输、销售、储存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经济社会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灵宝市禁止销售禁止燃放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采取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等方式。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奖励:

(一)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燃放花爆竹的行为。举报人在非法燃放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100元。

(二)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运输、销售、储存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任何公民所举报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单位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均分配奖励金额;

(五)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发放举报奖励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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