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最高补贴21000元

时间:2020-12-07 11:33:55 来源: 安阳发布


12月7日,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安阳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办法》。

凡在安阳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取得《报废机动车(汽 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送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拆解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属于营运车辆按规定注销了《道路运输证》的,列入淘汰清单和补贴范围。

其中,中型货车补贴标准为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 5000 元;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9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 9000 元;初次登记日期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 11000 元。

重型货车补贴标准为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 10000 元;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9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 14000 元;初次登记日期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 16000 元。

按照“早淘汰多奖励”的原则,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淘汰的车辆,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中型车奖励 2000 元,重型车奖励 5000 元;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淘汰的车辆,按补贴标准的 70%进行补贴,不再奖励。

附:

安阳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切实发挥补贴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等五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20]26 号)、《关于强化全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措施的通知》(豫交[2020]64 号)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政策调整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2020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取得《报废机动车(汽 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送交给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拆解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属于营运车辆按规定注销了《道路运输证》的,列入淘汰清单和补贴范围(详见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台账)。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以下标准中提到的中型货车为总质量大于 4.5 吨小于等于12 吨的车辆,重型货车为总质量大于 12 吨的车辆,以下内容提到的日期均含当日,具体如下:

(一)中型货车补贴标准

1.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 5000 元;2.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9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 9000 元;3.初次登记日期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 11000 元。

(二)重型货车补贴标准

1.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 10000 元;2.初次登记日期在 2009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间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 14000 元;3.初次登记日期在 201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重型货车每辆补贴 16000 元。

(三)奖励政策

按照“早淘汰多奖励”的原则,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淘汰的车辆,在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中型车奖励 2000 元,重型车奖励 5000 元;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淘汰的车辆,按补贴标准的 70%进行补贴,不再奖励。

三、资金来源

补贴和奖励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市县补贴资金,按照省有关要求,省市县每车 1万元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各负担三分之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增加资金筹措规模。

四、申请流程

(一)车辆淘汰和注销

车户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拆解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机动车(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报废机动车(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同时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

(二)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2.《报废机动车(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和《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3.车辆为个体业户的,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与车户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

贴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原件;

6.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由现车户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提供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核流程

车户凭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县(市、区)指定的部门进行申报,受理单位在 3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淘汰补贴清单,进入资金核发环节。

(四)资金核发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发放兑付,按照工作完成情况向市财政申报有关经费。资金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车户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县(市、区)国三及以下车辆淘汰工作负总责。(二)实行联动机制。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规定程序加强协调合作。(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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