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通新城“地下车位权属案”进展:开发商二审撤诉,业委会同意撤诉

时间:2020-05-21 11:43:41 来源: 河南商报


河南商报记者 张成诚

兜兜转转三年,郑州恒通新城小区地下停车位归属问题又有了新进展。

因为375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开发商(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将该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等四个被告告上法庭。

在一审因证据不足开发商诉讼请求被驳回,开发商上诉的背景下,二审开庭前,法院收到了开发商递交的“撤诉申请书”。

自此,持续了三年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之争,又回到了原点。

【进展】二审开发商撤诉 将不能以同理由再次上诉

从2017年至今,经历了开发商胜诉、法院判决重申、开发商撤诉等一系列风波,郑州市恒通新城地下停车位纠纷案又有新进展。

5月11日,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梁静芳和其他被告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关于恒通新城小区地下停车位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将于5月20日上午进行审理。

郑州“地下车位权属案”进展:开发商二审撤诉,业委会同意撤诉

20日一大早,带着一沓沓厚厚的诉讼材料,梁静芳和部分小区业主早早地来到负责审理此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等待开庭。

庭审开始,在原审被告方到齐后,法官向其出示了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5月19日递交的“撤诉申请书”,撤诉书内容显示:“原告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等四家被告方的一审起诉。”

郑州“地下车位权属案”进展:开发商二审撤诉,业委会同意撤诉

在得知原告方撤诉后,被告方在法官的见证下签字同意,恒通新城地下停车位之争二审以原告方撤诉,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落地。

【疑问】开发商撤诉原因未知,业委会同意也有苦衷

疑问一:开发商因何故撤诉?

5月20日,河南商报记者多次联系原告开发商负责人,对方对于撤诉原因并未接受采访。

疑问二:为何业委会及物业同意原告的撤诉申请?

对此被告业委会代理律师李全永解释说:“正常来讲,原告撤诉被告方都会同意。”地下停车位一案尚且存在争议,就目前而言,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恒通新城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被告方无法完全证明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疑问三:一审判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这意味着,2019年12月23日由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疑问四:开发商是否可以再次起诉业委会及物业争夺停车位归属?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目前本案原告是以侵权提起诉讼,如果原告方有其他证据,可以其他诉讼请求对被告方提起诉讼。”李全永告诉河南商报记者。

曾密切关注此案并参与过恒通新城地下车位权属研讨会的安徽中特律所业主物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凌德庆,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二审撤诉意味着开发商可能证据准备还是不充分,不排除再起诉的可能。”

【回顾】开发商三年两撤诉,归属存在未知数

自此,持续了三年的小区地下停车位之争,又回到了原点。

郑州市恒通新城小区位于郑东新区,据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梁芳静介绍,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17年2月10日,小区原本规划1120个停车位,地上地下都有,最后建成785个,都在地下,业委会成立时还有300多个车位没有卖出。业委会成员咨询律师了解到,有些停车位产权是属于业主的,开发商不能再卖给业主。随后,业委会更换了物业公司,并开始“自治”300余个地下停车位,停车位收取的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

2017年10月17日,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将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新的物业公司等三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归还停车位及车库,并赔偿侵占期间的损失。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归还车位,并赔偿其间车位使用费12万余元。二审判决则发回重审。2019年8月9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随后,开发商撤诉。

2019年8月26日,郑州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再次向中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业委会及物业公司返还375个车位和16个车库。2019年12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即上诉。

2020年5月20日,原告二审撤诉,此案回到了原点。

【观点】业主购房时一定要问清车位性质再下手

恒通新城地下停车位归属权争议一案,一直以来备受郑州市乃至全国其他地市小区业委会关注,在此前的公开审理中,该案件曾因为旁听人数过多而未能开庭。

地下车库到底该归谁,归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这些问题和每位业主都密切相关。

对此,凌德庆解释说,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或者车库,因其面积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或是否为人防工程等情况不同,其具体权属和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如果地下车位(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其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位(库)的产权一般归属于开发商。但如果地下停车场系人防工程改建的,则无论是业主还是开发商,均无权出售,开发商或者业主如果要利用这些停车位,还需要与人防部门进行协商。

以恒通新城小区已经购买了车位的业主来说,购买没有产权证车位的业主将不受法律保护,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其它方式解决。

凌德庆也提醒广大业主,在购买车位前,一定要向开发商详细询问该停车位(库)的具体性质,是否可以买卖以及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等问题,进而选择是购买还是租赁,以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失。

对于存在相同问题的其它小区,凌德庆建议应该成立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会收回小区的物业管理权,查清小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的内容。

如发现被他人侵占,则由业委会出面进行交涉、协商,必要时可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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