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拒不安检不让乘车

时间:2019-05-10 13:36:10 来源: 人民日报


公交、地铁,是上班族的通勤必备。不过,早晚高峰“挤出表情包”、换乘太麻烦……这些也是不少人心中的痛和累。

城市公共交通能更好吗?今天上午,司法部官方网站上更新的一条信息释放了积极信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哪些现实痛点?有望带来哪些变化?一起来看看吧。

(1)乘客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立法回应新情况、新问题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的特点和优势,对城市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一些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不足,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不匹配,扶持保障措施不到位,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出行结构中所占比例较低,不能适应城市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水平不高,有的城市运营模式不规范,线网结构不合理,换乘不方便,公共交通覆盖区域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运营服务质量还有待提升,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需求;

三是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问题突出,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公共交通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明确,保障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完善,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有的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制度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反复修改,形成了《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保障群众安全出行

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主要思路旨在回应现实痛点:

一是着眼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明确政府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票价制定、财政补贴等方面的责任;

二是着眼于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要,注重各种出行方式、不同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统筹协调,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整体水平,方便群众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三是着眼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从日常与应急两个方面,明确政府、运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责任、义务,并将安全管理的理念贯穿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各个环节,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征求意见稿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

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明确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学校、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在安全防范、气象预警、安全宣传等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规定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客流积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运营故障等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运营安全(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安全隔离装置等安全应急设备和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3)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运力资源,及时开辟或者调整运营线路,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第十五条);

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从事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签订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规定担任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城市公共交通重点岗位人员的条件、安全背景审查和培训考核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要求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线路运营服务协议规定义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4)拒绝安检?不让乘车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禁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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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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