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出具合法收费票据 停车场或将“吃”5000元罚单

时间:2019-04-30 09:30:10 来源: 东方今报


近几年来,停车难问题在各大城市都日益突出,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4月29日,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都有哪些亮点?记者进行了梳理。□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亮点1

允许在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 设置临时停车场

《条例(草案)》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允许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和建筑退让红线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

亮点2

鼓励医院、住宅区等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实行错时停车

《条例(草案)》明确,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其配建或者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和支持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依法建设公共停车场。

同时,将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医院、商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住宅区等将其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亮点3

小区停车问题突出 在周边可设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根据《条例(草案)》,对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法定节假日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公布免费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亮点4

停车场管理员若不开合法的收费票据 最高将对其处罚5000元

《条例(草案)》规定,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进行公示。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授权特许经营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收费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向社会公开。

《条例(草案)》还明确,未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未按照规定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未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未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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