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新型诈骗多 超过利率红线“服务费”一律不支持

时间:2019-05-15 09:42:03 来源: 大河报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高速增长,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别是出现了虚增债务、伪造证据、转单平账、收取高额费用等“套路贷”新型诈骗犯罪,有的甚至和黑恶势力犯罪交织,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造成损害。5月14日,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针对上述问题,省高院近日出台《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加强涉黑恶犯罪线索的审查。

通知要求,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以及存在高息放贷、暴力收贷的涉黑恶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民间借贷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相关公安机关,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一律裁定驳回起诉。

把关1

加大对借贷审查力度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对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加大对款项来源、交付款项数额、借贷的真实情况等事实的审查力度。

把关2

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通知要求,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对于约定利率标准超过法定利率标准的利息部分,一律不予支持;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名目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把关3

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

通知要求,要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

把关4

严打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通知明确,要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各级法院要主动依职权对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于恶意制造虚假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此外,要建立涉众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关键词: 套路贷 利率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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