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反垄断法》 阿里巴巴 腾讯 顺丰被罚合计被罚150万

时间:2020-12-15 07:55:04 来源: 私家车999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腾讯控股)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顺丰关联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三起案件案件调查,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以下为部分内容摘要!

三起案件案件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是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案。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成为银泰商业控股股东。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和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以及全球零售市场业务等。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的经营和管理业务等。

二是腾讯下属企业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案。2018年8月,腾讯控股子公司阅文与新丽传媒等签署协议,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并于当年10月完成交割。阅文主要从事阅读服务、版权商业化、作家培养及经纪等业务。新丽传媒主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电影制作、网络剧制作、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业务。

三是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案。2020年5月,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并于当月完成交割。丰巢网络和中邮智递均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分别运营“丰巢”、“速递易”品牌智能快件箱。

从案件调查情况来看,三个案件违法事实都较为清楚。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在案件调查中,我们全面评估了集中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既考察了目标公司所在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发展趋势,也考察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关联以及平台特征可能带来的影响,评估认为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对被调查企业罚款50万元,主要考虑了那些因素?与这些企业的规模相比,罚款金额不高,处罚能不能产生威慑效果?

答:《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情况和域外执法经验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适用。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投资并购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几家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投资并购交易较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希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尽管罚款额度较低,但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通过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还能够促使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防止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私家车999)

关键词: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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