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出租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房东被处罚款

时间:2018-11-05 13:49:51 来源: 成都商报电子版


租客出租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房东被处500元罚款。近日,简阳警方在“秋风行动”中发现简城街道石笋井街一出租屋内有人从事违法活动,经警方调查,出租屋内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而房东则同样受到处罚,出租屋被查封。

警方调查,简阳市简城街道石笋井街的蔡某,将房屋租给赵某、薛某、蔡某三人,后经依法查明,三人在该出租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因房东蔡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查封。

根据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务必依法登记承租人信息,并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如发现租客有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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