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布保健市场典型案例 贴膏以微商为名涉嫌传销

时间:2019-04-26 09:08:57 来源: 东方今报


1月11日,河南省部署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4月25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涉及虚假违法广告、变相开展传销、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刷单炒信等。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袁海青通讯员常存涛

“喝了这药想得病都难”这些虚假宣传案被查

[濮阳]

濮阳市查处程国强虚假宣传案。通报称,当事人程国强销售陈世高·冷敷贴,宣传页上有“纯中药治疗,无毒副作用,比西医更彻底!比手术更安全”等内容。

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开封]

开封市查处郑州市二七区百岁源门诊部虚假广告案。通报称,郑州市二七区百岁源门诊部在河南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播出《身心灵健康大讲堂:茸血补脑液》《本源养生:五清和、益寿强身膏》《常林瞧病:五加茸血口服液&冬虫夏草胶囊》三条广告。广告内容有“吃了6年的降压药都不平稳,五清和加益寿强身膏吃了八个月,血压也平稳了,越吃越踏实越吃越放心”“茸血口服液,是治病根的,帮助你强心补肾。你就是想得这脑出血,得这脑中风,得这心脏病都难”“冬虫夏草,在我们临床见到的效果可以说是起效最快、治疗疾病最全的中草药;可以治疗300多种疾病。啥都能补,是全科中药”“虫草素调节血脂效果十分显著,能显著得溶解血栓,有益于我们肿块恶性病的治疗”等语音表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乡]

当事人李风文对其经销的“丽福健”牌多功能美体减肥仪,通过店堂内的电视播放广告宣传文章,利用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与中国航天基金会冠名赞助合同的约定,使用“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之外的冠名用语进行广告宣传;使用的牌匾名称与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相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延津]

当事人朱素琴为提高净水机销量,采用户外广告的促销方式,聘请人员现场宣传。利用农村部分老人害怕得病、追求健康的心理,宣传长期饮用净水机过滤的水能够预防疾病、促进健康。为了吸引老年人参加,当事人购买小礼品并在现场发放给参会人员。

当事人对其经销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汝州]

当事人三道保健品店经销湖北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路老牌盈实胶囊(国食健字G20050537、保健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和河南正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世健牌辅酶Q10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国食健字G20141264、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为了促销,当事人花6000元聘请两位讲师并找人制作PPT课件和视频,以会员分享服用后的效果,讲师讲解,代言人推荐、证明等方式宣传上述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2018年6月3日至12月6日,当事人辅酶Q10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的销货款为35915元;路老牌盈实胶囊的销货款为31540元;广告宣传费用共计8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微商为名招募会员

涉嫌传销

[济源]

当事人郑州市吕家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微商”为名变相招募会员销售“吕家传”贴膏,打着分级销售代理的名义,采取缴纳一定费用购买产品方式吸纳会员,并在分红制度中以发展的会员累计销售业绩实行团队计酬,涉嫌从事传销活动。

当事人成立讲师团队,在全国范围内以培训会等形式巡回宣传,并建立了网上商学院,通过网上运营平台、建立微信群等方式鼓吹疗效、分享经验、炫耀业绩、蛊惑高回报短期暴富等对外宣传推广、发展会员,注册会员38万余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区。

截至目前,已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9人,扣押涉案车辆9台,查封房产4套,冻结资金7.4亿余元。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新野]

当事人徐州万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定团队层级制度、加入条件,利用互联网、微信发展经销商,租用网络服务器空间建立网站进行会员管理,线上线下相结合从事“某品牌护眼笔”“某品牌眼镜”等产品销售活动。

通过微信群传播,组织人员进行讲座,参加并邀请新野参与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在微信群发送大量会员参与活动的视频、照片,诱使更多的人成为其会员,并发展下线,参与传销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0日,该公司共获取违法所得4279.86万元。

当事人搭建平台、设置团队计酬销售制度,要求和鼓励会员通过发展会员以牟取非法利益,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传销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179.86万元、罚款15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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