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天津一超市四舍五入多收1元 被罚3000元

时间:2018-08-02 10:30:11 来源: “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


杭州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延安路鲍师傅蛋糕店购买糕点时,被收费系统自动四舍五入进位收取蛋糕费用。

天津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西青区物美超市中北店购物时,购买的酸菜鱼底料商品标价16.9元,实际结账金额17.9元。

广州一市民反映,其在该市海珠区革新路露天停车场停车时,发现停车场随意涨价,且没有做到明码标价,没有放置停车收费价格公示牌。

这些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很多人都见怪不怪了,抱着“忍一忍”的想法不去追究。

而实际上,上述经营者的做法违法了!

这三个例子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18年6月12358价格监管平台典型违法案例。他们不仅被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而且蛋糕店被处罚了4000元罚款,超市被处罚了3000元罚款,停车场被处罚了1000元罚款。因为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在生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与我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甚至,还左右着我们吃肉还是吃“土”。

价格谁来定?怎么定?定多少?这部价格法来告诉你。

这部法,很资深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价格改革四十周年。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我们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时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十四大正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实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价格改革的方向,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目前,这部法已实施二十周年了。

价格法确立的基本价格制度,破除了旧的计划价格体制障碍,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竞争,让这种内在的通过市场竞争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及时反映供求关系,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据测算,目前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从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岳修虎司长介绍,目前,我国商品和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确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调节经济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但仅限于以下商品或服务价格: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自主定价≠胡乱定价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受法律保障。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珍惜享有的基本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当然,义务与权利是同时存在的,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此外,价格法中规定,必须禁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会有多种多样的表现,价格法第十四条则列举了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定价要听证

听证会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行政机关在将作出某项行政决定的过程中,为了向利益相关的当事人提供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士对行政决定的方案进行审议的制度。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按照本条的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价格首先是指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其实,可以进行听证的价格范围不限于本条列举的三种价格,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必要更多地听取意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可以列入听证的范围。而对群众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制定价格时,可以不实行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等,也就是说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对象不但有政府有关部门,更重要的还包括利益将会受到政府所定价格影响的广大群众。对于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必须保障他们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价格法也要与时俱进

在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召开的“价格法实施二十周年”座谈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政法大学等部门和单位的参会人士认为,有必要对价格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如果要修改价格法,该从哪些方面入手?与会专家提出,价格法修改要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是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用法律方式予以巩固。

其次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需要在价格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模式和方法,如减少政府直接定价项目,将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等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适应价格管理转型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体系。

第三是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需要在价格法中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在价格法中予以明确;强化执法手段,加强价格监管力度;细化法律责任,科学设置罚则,避免“过罚失当”的不公正现象;明确对国家机关收费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填补现行价格法立法空白点;明确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价格调控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的责权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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